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为广泛吸引社会公益性资金,丰富学校奖(助)学金种类,鼓励社会各界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专项奖(助)学金,规范专项奖(助)学金的吸纳、管理和发放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合法经营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内外爱心人士在我校申请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情况。
第二条 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种类及数额
1、以资助为主要目的奖(助)学金。这类奖(助)学金是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出于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而设置的专项奖(助)学金。其评定对象主要是我校在校贫困学生,对获奖受助学生的专业、年级、学历层次及就业去向等方面不做限制要求。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设立此类奖(助)学金,每学年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5000元人民币。
2、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为提高社会声誉而设立的奖(助)学金。这类奖(助)学金是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针对我校某一范围(如专业、学历、年级等)的在校学生设置的专项奖(助)学金,旨在面向大学生加强宣传,提高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的知名度和社会声誉,对学生就业去向不做限制要求。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设立此类专项奖(助)学金,每学年的奖(助)学金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2万元人民币。
3、企业为建设人才队伍、培养后备力量而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企业设立此类奖(助)学金,在注重宣传效果的同时,对评定范围、评定条件以及获奖学生的就业去向(甚至服务年限)有较明确的要求,并且关注获奖学生的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企业设立此类专项奖(助)学金,每学年的奖(助)学金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2万元人民币。
4、每学年用于资助学生的奖(助)学金低于5000元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捐助资金,一般应交由学校财务部门划入学生困难补助经费卡,由学生工作处以困难补助的形式发放。如捐助者对资助方式有明确要求(如手拉手结对式资助),学校与捐助者可协商处理。
第三条 专项奖(助)学申请设立程序
1、申请在我校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的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校学生工作处是负责受理专项奖(助)学金设立申请和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
3、凡包含多个种类或面向两上以上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专项奖(助)学金管理细则。仅为一个种类且仅针对某一学院的专项奖(助)学金,由该学院依照本办法制订奖(助)学金管理细则,负责做好相关评定工作,评定结果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4、奖(助)学金管理细则是学校在尊重资助方意愿且考虑学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对学生成长成才的激励作用为原则,与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共同商定的并达成的共识,应包括奖(助)学金名称、种类、金额、设立年限、评定范围、评定条件、发放方式、后续管理以及评审委员会成员等内容。
5、学校与出资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应签订专项奖(助)学金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 专项奖(助)学金的管理
1、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应于专项奖(助)学金评定前,将资金划入我校财务账户,校财务部门为其出具票据。
2、学校依据专项奖(助)学金管理细则组织评定、颁奖,并做好后续管理(如获奖学生成绩及表现反馈,不符合条件学生的个别调整、促进学生与资助方的交流等)。有关学院要做好具体的基础性工作。
3、学校根据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每学年的奖励资助金额和受资(助)学生的数量,确定奖(助)学金冠名、宣传及颁奖仪式的形式及规模。对于企业或社会团体设立的年度资金总额少于5万元或受资(助)学生少于15人的奖(助)学金、个人设立的年度资金总额少于3万元或受资(助)学生少于10人的奖(助)学金,学校不单独组织颁奖仪式,遇特殊情况由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酌定。
4、企业(或社会团体、个人)设立长期性的专项奖(助)学金,应尽量保证评定、发放时间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校方,并与校方共同协调处理好善后工作。
5、企业设立有就业去向及服务年限要求的专项奖(助)学金,在企业与学生双方充分、如实交流的前提下,企业与学生个人要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9日起执行。